(2017)闽0402执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吕开容、杨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开容,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626号申请人:吕开容,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申请人:杨静,女,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人吕开容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静工商银行工资卡一张,邮政奖金卡一张,或其他价值128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吕开容以其自己的2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开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静的银行存款12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吕开容提供的财产担保:吕开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名三钢支行账户中的20000元。案件申请费149元,由吕开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黄谨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余鲁闽书 记 员 杨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