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曹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9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山,男,1993年8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捕前住陕西,销售人员。2016年9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9月15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典斌,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冯东,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山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7日,经被告人曹山介绍,邢鹏程(另案处理)以28000元的价格向西安鼎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售26.4GB约一百余万条小区业主信息,曹山获好处费1万元。2016年6月至9月,曹山多次接收邢鹏程发送的电子邮件,非法获取曲江6号等小区业主信息8779条(其中财产信息4232条),出售后曹山获赃款1000元。2016年8月20日,曹山给程学谦(另案处理)发送电子邮件,非法提供金地湖城大境小区业主信息3242条。2016年9月7日,曹山给邢鹏程发送电子邮件,非法提供金域万科小区业主信息1059条。2016年9月13日,曹山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追缴赃款1.1万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具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曹山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建议对曹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左右。被告人曹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无辩护意见,表示认罪。曹山的辩护人辩称曹山非法所得1万元仅为居间介绍所得,不应将其列为直接犯罪主体;从邢鹏程处获取的4232条信息,并非财产信息;被告人向程学谦和邢鹏程发送的信息为一般性信息,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应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7日,经被告人曹山介绍,邢鹏程(另案处理)向西安鼎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售26.4GB约一百余万条小区业主信息,西安鼎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给邢鹏程28000元,其中曹山获好处费1万元,西安鼎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刑事处罚。2016年6月至9月,曹山多次接收邢鹏程发送的电子邮件,非法获取曲江6号等小区业主信息8779条(其中财产信息4232条),出售后曹山获赃款1000元。2016年8月20日,曹山给程学谦(另案处理)发送电子邮件,非法提供金地湖城大境小区业主信息3242条。2016年9月7日,曹山给邢鹏程发送电子邮件,非法提供金域万科小区业主信息1059条。2016年9月13日,曹山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追缴赃款1.1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高某、贾某的证言;涉案邢鹏程、席某、侯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曹山的供述及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可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他人提供、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曹山的辩护人辩称曹山非法所得1万元仅为居间介绍所得,不应将其列为直接犯罪主体的辩护意见,经查,曹山向西安鼎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介绍邢鹏程,该行为是邢鹏程向西安鼎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售26.4GB约一百余万条小区业主信息交易成功不可或缺的部分,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影响曹山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辩称从邢鹏程处获取的4232条信息,并非财产信息、被告人向程学谦和邢鹏程发送的信息为一般性信息,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曹山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执行至2020年8月16日止)二、涉案赃款1.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穆 瑾人民陪审员 陈俊平人民陪审员 张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文嘉打印:扈艳红校对:马文嘉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