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刑更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罪犯王老大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老大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2180号罪犯王老大,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4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老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5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500元,赃款及赃物折价262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老大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安市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于2011年4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15日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四个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老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于2017年6月12日转换为表扬三个;2017年5月17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王老大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及退缴赃款,故应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老大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志敏(代)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黔04刑更2181号罪犯王永,男,1975年1月9日出生,白族,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黔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于2013年5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10日获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四个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于2017年6月12日转换为表扬三个;2017年5月17日积分折算表扬一个。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芶薇薇审判员吴永顺审判员王明芹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伍志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