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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向梅与被执行人鲁清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梅,鲁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49号申请执行人:李向梅,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虢王镇。被执行人:鲁清平,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汉中市城固县桔园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梅与被执行人鲁清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鲁清平名下银行账户、车辆、证券、房产及网络银行,因被执行人鲁清平正在服役中,暂无经济收入。因本案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经申请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7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