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都泰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李学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泰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学珍,翁远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泰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支路9号附2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6TNNX5。法定代表人:罗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珍,女,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被告:翁远桥,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上诉人成都泰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学珍、原审被告翁远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16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泰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诉称,本案完全系由第一被告翁远桥的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与其公司没有实际关联,本案应由翁远桥住所地的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李学珍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