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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则民与吴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则民,吴玉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3124号原告:杨则民,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玉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登记原告杨则民与被告吴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利平进行诉前调解。2017年10月12日,杨则民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则民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则民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疏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