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明礼与许彦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礼,许彦春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224号原告魏明礼,男,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顾振山,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许彦春,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杨广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明礼诉被告许彦春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赵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