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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开封东京大饭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开封东京大饭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213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46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路,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开封东京大饭店。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开封东京大饭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但均因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经本院询问,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具体的地址或住所地,也无法提供被告其他具体信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送达地址,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故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