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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建始县业州镇金水桥酒楼与建始县新闻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始县业州镇金水桥酒楼,建始县新闻中心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469号原告:建始县业州镇金水桥酒楼。经营者:黄兆建,男,生于1956年2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久平,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始县新闻中心。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建设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422822767423789C。法定代表人:熊尚立,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相荣,该中心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行政,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建始县业州镇金水桥酒楼诉被���建始县新闻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始县业州镇金水桥酒楼撤诉。案件受理费224.00元减半收取112.00元,由原告建始县业州镇金水桥酒楼负担。审判员 王 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书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