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金娣、林远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娣,林远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0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娣,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执行人林远玉,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金娣与被执行人林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林远玉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林远玉在位于广西平乐县二塘镇茶苑街有房屋一栋,此房屋已另案进入了拍卖程序,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金娣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华审 判 员 张维勇代理审判员 肖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