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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于田福与王会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田福,王会庭,王中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485号原告:于田福,住安图县。被告:王会庭,住敦化市,其他状况不详。第三人:王中海,其他状况不详。原告于田福诉被告王会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田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田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田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于田福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