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桂香与XX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香,XX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90号申请执行人:张桂香,女,1968年2月1日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贲特旗阿尔本格勒镇。被执行人:XX阳,男,198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香与被执行人XX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4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查封被执行人所有车辆车籍档案,因找不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