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柏军与刘兆生、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柏军,刘兆生,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731号原告:刘柏军,男,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刘兆生,男,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负责人邵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柏军诉被告刘兆生、松原市万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