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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鲍荣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荣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4刑初11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荣广,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04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5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19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荣广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荣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鲍荣广来到永康市芝英镇前山杨下村296号,溜门进入103号被害人李某卧室内,盗得被害人李某裤子里的钱包,包内有人民币3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现涉案钱包、银行卡、身份证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2、2017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鲍荣广来到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村新永康人之家三楼316房间,趁被害人廖某熟睡,盗得白色VIVO手机一部。3、2017年2月1日9时许,被告人鲍荣广来到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中路2032号405室,趁被害人施某1熟睡,盗得被害人施某1裤袋里的人民币6000余元。4、2017年3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鲍荣广来到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3弄2幢1楼,趁被害人丁某在厨房洗菜,进入被害人丁某卧室盗得黑色单肩包一只,包内有1000余元人民币。5、2017年4月2日6时许,被告人鲍荣广来到永康市江南街道紫薇南路278号,趁无人之机,进入该处门卫室,盗得被害人胡某1卧室内的一只袋子,袋子内有人民币510元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现510元人民币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6、2017年5月18日10时40分,被告人鲍荣广来到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长塘路53弄35号,趁无人之机,进入租房内盗得被害人郭某放在桌子上的OPPO手机一只和人民币300元。7、2017年6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鲍荣广来到永康市古山镇金川村金城街188号,趁无人之机,进入一楼被害人郑某卧室盗得放在床头柜上的OPPO手机一只。8、2017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鲍荣广来到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水碓村8弄2号4楼,趁被害人黄某睡觉,盗得卧室黑色单肩包一只,包内有人民币2420元。现人民币1880元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鲍荣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鲍荣广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廖某、施某1、丁某、胡某1、郭某、郑某、黄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意见、监控视频、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荣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入户盗窃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鲍荣广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鲍荣广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鲍荣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赃款赃物已部分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鲍荣广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荣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未缴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资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