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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方春霞、歙县富源丝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春霞,歙县富源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方春霞,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歙县富源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雄村乡浦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7421884XF。法定代表人:XX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春霞与被执行人歙县富源丝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1日,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方春霞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021执6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