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敏与张玉芝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张玉芝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284号原告:张敏,女,1994年2月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系张敏之父。被告:张玉芝,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张敏与被告张玉芝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员 马成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