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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敏与张玉芝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张玉芝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284号原告:张敏,女,1994年2月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系张敏之父。被告:张玉芝,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张敏与被告张玉芝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敏负担。审判员  马成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