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田应鹏与白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应鹏,白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1463号申请人:田应鹏,男,1989年9月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申请人:白晟,男,1988年2月2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申请人田应鹏与被申请人白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应鹏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晟位于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x栋x单元层x号房屋价值人民币42万元的部分予以保全,并提供其与妻子尹羚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一品城x幢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筑房权证息烽字第x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应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白晟位于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查封价值42万元);二、查封田应鹏、尹羚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一品城x幢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筑房权证息烽字第x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飞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