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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罗亮与韦慧、周文、韦彪、王亮清、韦耀文、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亮,韦慧,韦彪,韦耀文,周文,王亮清,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928号原告:罗亮,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嵩岚,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慧,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韦彪,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韦耀文,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文,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亮清,女,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罗亮诉被告韦慧、韦耀文、韦彪、周文、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罗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香撤回对被告韦慧、韦耀文、韦彪、周文、湖南双信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易通汽车配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8元,减半收取1210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罗亮负担。审 判 长 黎 阳人民陪审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卜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