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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恢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何新麟,高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恢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建设路54号。法定代表���:吴国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法定代表人:何新麟,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新麟,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被执行人:高麟,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成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四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14)成执字第1058、1398、1399号、1648号,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95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500万元及违约金。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根��申请执行人申请,上述四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和解未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上述四案执行。恢复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金乡县荷香路北侧、文化路东侧,土地使用证号为:金国用(2013)第270号【补发证号:金国用(2014)第233号】,面积52061.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公安机关查封,依法不宜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公安机关查封,依法不宜进行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