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何也华与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刚、王金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也华,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广安佳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刚,王金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2民初499号原告:何也华,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3日,四川省西昌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小文,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广安佳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莹市溪口镇仪北路老邮局2-3号。法定代表人:钟兴贵,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陈刚,男,彝族,生于1979年8月8日,四川省喜德县人。被告:王金成,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4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也华与被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刚、王金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也华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也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也华负担。审判长 张先松审判员 贾启刚审判员 袁清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