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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江锋与被执行人魏兆新、崔福成、刘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锋,崔福成,魏兆新,刘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张江锋,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崔福成,男,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魏兆新(又名魏召新),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宜川县。被执行人:刘延军(又名刘黑娃),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江锋与被执行人魏兆新、崔福成、刘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和张江锋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11日张江锋以与被执行人崔福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张江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候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黑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