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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7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威与高晓莉、屈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屈海云,高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632号原告:武威,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被告:屈海云,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被告:高晓莉,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了原告武威与被告屈海云、高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准备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