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7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威与高晓莉、屈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屈海云,高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632号原告:武威,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被告:屈海云,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被告:高晓莉,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了原告武威与被告屈海云、高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准备私下协商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