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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2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贵财诉李智广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贵财,李智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0922民督8号申请人:张贵财,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化德县。被申请人:李智广,男,汉族,57岁,现住化德县长顺镇。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贵财称,2012年8月9日,经结算,用楼房底账后,被申请人李智广尚欠我砖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圆(25200元),并由被申请人李智广书写欠条一份。经催要,2014年9月18日张军支付了人民币壹万贰仟陆百圆(12600元)。目前,被申请人李智广仍欠款壹万贰仟陆百圆(12600元)。再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给付。基于上述事实,且我与被申请人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支付令,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智广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贵财欠款12600元。申请费38元,由被申请人李智广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小男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庞亚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