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人大与汪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人大,汪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862号原告:胡人大,男,汉族,1978年7月5日生,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汪剑,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生,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胡人大与被告汪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因需补充相关证据,原告胡人大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人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原告胡人大承担。审判员 李寒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