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恢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小娴、石亚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小娴,石亚风,薛梅香,贺小三,焦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恢30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10800000004018(2-2)。法定代表人:云勤照,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立霞,职务:营业部副主任。被执行人:薛小娴,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石亚风,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薛梅香,女,1970年4月9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贺小三,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焦素云,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修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修证执字第273号执行证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小娴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凉城支行(账号为10×××31)存款49000元,被执行人石亚风在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二街分理处(帐号为281010325000054210001)存款4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薛小娴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凉城支行(账号为10×××31)存款4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石亚风在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二街分理处(帐号为281010325000054210001)存款4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柴永利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