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远荣、柯友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远荣,柯友林,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2060号申请执行人:徐远荣,男,193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柯友林,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金红,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柯友林、金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柯友林、金红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