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被执行人谭伟辉,男。被执行人贺斌恕,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伟辉、贺斌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2民初2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贺斌恕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贺斌恕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贺斌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湘1322民初2117号民事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曾又专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曾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