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1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曹如平、曹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如平,曹金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2421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被告:曹如平,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曹金玉,女,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如平、曹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阳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阳农商行负担。审判员  汤晶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姣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