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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祖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637号原告:杨某。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负责人:朱瑞,该分行行长。被告:祖某。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杨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祖某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筱娟书 记 员 刘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