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祖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637号原告:杨某。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负责人:朱瑞,该分行行长。被告:祖某。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杨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行、祖某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筱娟书 记 员 刘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