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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6275号

赵玉荣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荣,丁洁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275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荣,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执行人:丁洁,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执行赵玉荣与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丁洁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玉荣询问,申请执行人赵玉荣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丁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玉荣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驰

审判员 曹学昱

审判员 林 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