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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艳平、靳公社等与沙胜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平,靳公社,沙胜利,郑州三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8民初2437号原告:马艳平,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靳公社,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丰、苏程,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胜利,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三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36号3号楼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68648264W。法定代表人:袁均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兴、宋春霞,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艳平、靳公社与被告沙胜利、郑州三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丰、被告三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兴、宋春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沙胜利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3日原告马艳平在三联公司介绍下与被告沙胜利的代理人郭雪艳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三方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沙胜利位于郑州市××全路××楼××楼××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15××90)(以下简称“15××90”号房屋),面积93.7平方米,总价103万元,按揭付款,在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合同履行中,原告向被告缴纳了相关的费用,沙胜利也亲自到贷款银行配合原告夫妇办理了按揭贷款650000元的相关手续。但是沙胜利在约定的网签日期却拒绝到场,拒绝办理网签手续,并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且在2016年9月29日将涉案房屋又出卖给了案外人张策,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第六条第6项约定,如买卖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被告恶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沙胜利赔偿违约金103000元;2、被告三联公司退还佣金11000元、代办费2000元、物业保证金7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沙胜利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三联公司辩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的居间方,于2016年8月13日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收取佣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所收取的佣金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被告不应退还居间服务费。由于涉案房屋被卖方另行出售而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没有进行代办过户、物业交割手续,故被告同意在本案结束后退还收取的代办费用2000元、物业保证金7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3日,经三联公司居间,马艳平与沙胜利委托代理人郭雪艳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居间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马艳平购买沙胜利所有的15××90号房屋一套,总价103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贷款审批完毕后十五工作日后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马艳平交纳居间服务费20600元、代办费2000元。合同第六条第6款约定:如买卖“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即103万元)的1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且丙方(即三联公司)所收取的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居间服务费由违约方支付。”合同签订后,马艳平当天向三联公司支付佣金11000元、代办费用2000元、物业保证金7000元。2016年8月17日,靳公社、沙胜利、三联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约定靳公社向贷款银行贷款65万元购买沙胜利的15××90号房屋。当天,房管部门预约买卖双方于2016年9月18日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2016年8月31日,贷款银行同意向靳公社发放贷款65万元用于购房。2016年9月29日,沙胜利将15××90号房屋售卖与案外人张某。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及三联公司同意本院根据案情需要解除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居间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沙胜利未依约将争议房屋出卖与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提出的沙胜利支付违约金10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明确约定居间服务费由违约方支付,故三联公司应当退还原告居间服务费11000元。原告要求三联公司退还代办费、物业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因三联公司同意退还,故本院予以准许。因沙胜利已将争议房屋售卖他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故该买卖合同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居间合同》;二、被告沙胜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艳平、靳公社违约金103000元;三、被告郑州三联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马艳平、靳公社居间服务费11000元、代办费用2000元、物业保证金7000元,共计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沙胜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陈亚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党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