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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3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支行与李振河、樊梅英、刘军平、张晓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李振河,樊梅英,刘军平,张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45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所在地绛县文公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泽,男,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李振河,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樊梅英,女,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刘军平,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张晓梅,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振河、樊梅英、刘军平、张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绛县公证处(2017)绛证执字第013号执行证书、(2016)绛证经字第099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016)绛证经字第099-1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公证处(2017)绛证执字第013号执行证书、(2016)绛证经字第099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016)绛证经字第099-1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谢 波审判员 袁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科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