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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之绮等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英,刘之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367号原告:许英。原告:刘之绮,系原告许英之女。法定监护人:许英。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利松,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雪峰南路金鹏嘉苑小区*#栋***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许英、刘之绮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英、刘之绮撤回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3元,原告许英、刘之绮承担。审 判 员 夏月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尹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