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芝文与郑麟奇、占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文,郑麟奇,占利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4930号原告:王芝文,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郑麟奇,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占利青,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王芝文与被告郑麟奇、占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会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芝文撤诉。审 判 员 黄文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俊峰书 记 员 刘丽娜?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