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督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振华对田忠民申请支付令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振华,田忠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621民督73号申请人:程振华,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申请人:田忠民,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申请人程振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程振华称,田忠民于2016年5月7日,向程振华借款3,500,000.00元,约定2017年5月7日前还清。2016年8月30日,田忠民又向程振华借款4,000,000.00元,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现上述二笔借款已到期,田忠民拒不偿还。程振华要求田忠民偿还借款共计7,5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振华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田忠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程振华借款本金7,500,000.00元。申请费21,433.00元,由被申请人田忠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艳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