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102执1070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子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1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子仲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102执1070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