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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冀某某申请执行聂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某某,聂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冀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聂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冀某某申请执行聂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经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强制履行6000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缑玉民执行员  焦 晨执行员  张婉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