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执2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2017)粤0308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平洋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良,深圳市太平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执2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国良,男,汉族1938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平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沙头角深盐路太平洋工业区福利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2906M。 法定代表人梁卫东。 申请执行人陈国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太平洋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8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将xxxxx房屋过户至陈国良名下,办理房产证的有关地价款及其他一切费用由陈国良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已交纳。 本院认为,(2016)粤0308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8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保国 二O一七年 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熔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