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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粮石爱心米业(上海)有限公司诉余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粮石爱心米业(上海)有限公司,余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614号申请人:粮石爱心米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明业路88号2幢102室。法定代表人:石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来,男,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人粮石爱心米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粮石公司)与被申请人余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粮石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7)办字第1593号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粮石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粮石爱心米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申请人粮石爱心米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陆宇鹰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