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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2413号之二

舟山市中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翁小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舟山市中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翁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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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24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舟山市中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翁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2民初192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翁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小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翁小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翁小平(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9的存款人民币1013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杰AUT())O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则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