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方某某,江西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被执行人方某某,地址岳阳市金鹗中路。被执行人江西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岳阳市金鹗中路。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史某某与方某某、江西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1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某某、江西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方某某、江西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行人史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方某某、江西昌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峰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新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