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杜纪良与杜纪茂、孙良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纪良,杜纪茂,孙良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346号原告:杜纪良,男,194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海,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纪茂,男,194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良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上列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昌,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萍,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纪良与被告杜纪茂、孙良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纪良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纪良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纪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杜纪良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