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连发与孤家子团山子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发,孤家子镇团山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发,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孤家子镇团山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李连发与被执行人孤家子镇团山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将2016年度李连才账户内的玉米补贴转入申请人李连发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22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政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