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267号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华路骨科医院外9号。经营者:文东。被告:蒋龙,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9元,由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