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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267号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华路骨科医院外9号。经营者:文东。被告:蒋龙,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9元,由原告绵阳城区大宇通讯器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