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刑终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海平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桃桃,韩海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421号原公诉机关夏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桃桃,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夏县尉郭乡尉郭村,现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海平,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夏县瑶峰镇韩社西村第一组人。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到夏县公安局投案时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县看守所。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审理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海平故意伤害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桃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晋0828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桃桃、原审被告人韩海平均不服,提出上诉。经过��卷,询问上诉人郭桃桃,讯问上诉人韩海平,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韩海平和被害人郭桃桃均在夏县经营旅行社,双方因销售夏县堆云洞景区门票问题产生纠纷。2017年1月17日11时许,郭桃桃到夏县九旅星旅行社找被告人韩海平说事,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被告人韩海平将郭桃桃按倒在沙发上并用拳头击打郭桃桃面部,致其受伤。2017年2月23日,经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桃桃双侧鼻骨、鼻中隔、上颌骨右侧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韩海平于2017年3月29日到夏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主要罪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桃桃受伤后入住运城市中心医院,住院5天,医疗(含门诊)花费7839.3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夏县公安局警令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主要内容:案件来源情况。2、被害人郭桃桃的陈述,主要内容:他于2008年左右至今在夏县东风西街粮食局楼下开办中国旅行社,2017年1月17日11时许,他接妻子高丽娟电话称韩海平到店里找事,韩海平还威胁让他家旅行社关门。于是,他便直接去了韩海平所经营的九旅星旅行社。双方因堆云洞门票销售问题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撕扯在一起,韩海平将其脖子掐住按倒在沙发上,韩海平妻子打电话又叫来两个男子抓住他的胳膊。韩海平在他脸上乱打了几拳,致使他的鼻子、眼部等处受伤。至于现场的镊子是刚开始他和韩海平互相厮打时顺手从茶几上拿起来的,但他没有用镊子伤到韩海平,厮打过程中镊子被手抓弯曲了。3、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1月17日12时许,她与丈夫韩海平在其九旅星旅行社坐着,夏县中国旅行社的“涛涛”来到店里说“你到我们店里闹事去了,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接着拿起茶桌上镊子往韩海平的脖子上戳,韩海平抓住镊子,“涛涛”将韩海平按倒在沙发上,她赶紧拨打110报警。报完警后看见韩海平将“涛涛”按倒在沙发上,“涛涛”手里拿着镊子,韩海平用拳头在其头上打了一拳,“涛涛”才将手里的镊子放下。这时,韩海平的两个朋友过来,将二人拉开。4、证人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当时他和朋友梁鹏去韩海平的九旅星旅行社喝茶,刚进旅行社就看到韩海平和郭桃桃在沙发上撕扯,韩海平将郭桃桃按倒在沙发上,他和梁鹏把郭桃桃手按住将手上的东西拿了下来,期间,郭桃桃还在骂骂咧咧,韩海平就在���桃桃的脸部打了五六拳。当时他看见韩海平脸上有伤,具体怎么造成的不知道,郭桃桃脸部有鼻血。5、山西省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夏)公(司法)鉴(损伤)字[201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主要内容:被害人郭桃桃受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鼻中隔、上颌骨右侧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序已构成轻伤二级。6、视听资料:夏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及现场遗留镊子照片,主要内容:被告人韩海平作案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当时郭桃桃所持镊子的情况等事实。7、违法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主要内容:被告人韩海平无违法犯罪前科。8、夏县公安局瑶峰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7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韩海平向夏县公安局瑶峰派出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9、书证医疗等费用单据、诊断治疗建议书等,主要内容:被害人郭桃桃住院治疗花费情况。10、户籍:主要内容:被告人韩海平的身份信息。11、被告人韩海平的供述,主要内容:他与妻子王某自2014年4月份至今在夏县东风西街开办九旅星旅行社。2016年11月份左右,他们旅行社与一广告公司签订了代理堆云洞售票的夏县代理。2017年1月17日11时许,他听说中国旅行社在售卖他们旅行社堆云洞的门票,便找中国旅行社老板高丽娟理论:“你要是卖票,别打着九旅星的旗号卖。要是我查出来就把票封了”。随后,他刚回到自己的店里,高丽娟的对象郭桃桃就过来并质问去中国旅行社干什么。随即从茶几上拿��把镊子朝他戳来,他用左手一挡,镊子戳到他的左嘴角处。二人厮打起来,期间朋友李良鹏和金某来到店里并拉住他们,他趁机在郭桃桃脸上打了几拳,后来警察赶到,他们就停手了。当时郭桃桃一直乱骂,还要用镊子打他,他生气便在其面部乱打了几拳。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海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韩海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海平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桃桃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判决一、被告人韩海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韩海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桃桃医疗、误工、护理等经济损失9339.39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桃桃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桃桃上诉提出:原审量刑畸轻,赔偿偏低。原审被告人韩海平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赔偿偏高。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与原判所列一致,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海平故意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韩海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韩海平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桃桃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桃桃上诉提出原审量刑畸轻,赔偿偏低及原审被告人韩海平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赔偿偏高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根据上诉人韩海平犯罪起因、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及上诉人郭桃桃所遭受的实际物质损失等因素,对上诉人韩海平作出的量刑及民事赔偿的判处,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桃桃及原审被告人韩海平提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判处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俊龙审判员 王效伟审判员 周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梦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