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9行审53号
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东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江村,任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杨金峰,男,1987年0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对杨金峰未经批准占用彩亭桥镇蔡园屯村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行为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62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62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62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62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江山
审判员 罗达清
审判员 XX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