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治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治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067号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南侧新地城第*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汪楠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珊珊,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治明,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治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治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治明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治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雷翕萍审判员 殷 瑞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立伟打印:扈艳红校对:侯小燕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