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773号
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李富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虹,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住吉林省龙井市。
被告:陈玉才,男,1946年10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陈玉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井市开山屯南山物业管理中心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京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