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舒如星与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如星,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509号申请执行人:舒如星,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徐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如星与被执行人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舒如星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2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国辉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