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行审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欢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欢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82行审676号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大道281号。法定代表人王荣杰,局长。被申请人陈欢欣,女,199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卫计征字(2017)第06-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卫计征字(2017)第06-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卫计征字(2017)第06-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陈欢欣缴纳社会抚养费114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来自